問 1、在建設項目產權轉讓中,驗收責任會因產權變更轉移至第三方機構嗎?
答:“未批先建”的違法行為在項目建設完成后即告終止,而“未驗先投”的違法行為則處于持續狀態。只要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驗收,無論主體工程是否完工,項目都可能需要完善污染防治設施配套建設,即項目仍處于建設階段。因此,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中,須查清項目的資產權屬,明確建設單位。在污染治理的公用設施領域,“移交—經營—移交”(TOT)、“建設—經營—轉讓”(BOT)、“公共私營合作”(PPP)等多種市場化模式已逐漸興起。在此背景下,執法人員須仔細辨析不同模式下項目產權是否發生轉移。若第三方機構已成為產權所有人,則項目的建設者便由原來的建設單位變更為第三方機構。此時,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也應認定為第三方機構。
問2、在建設運營模式下,第三方機構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污染物排放者嗎?
答:在委托運營模式中,排污者承擔污染治理主體責任,第三方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。但是,在建設運營模式中,污染治理設施的產權屬于第三方機構,由其收集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并進行處理、排放。例如,在實務中,一些電鍍產業園、化工產業園會委托專業環境服務機構建設污水處理廠,由其統一收集并處理園區內企業的工業廢水。在這種模式下,企業排放的污染物并未直接排入環境,而是進入了第三方機構的控制范圍。從法律關系上看,排污企業是污染物的實際生產者,而第三方機構則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污染物排放者,應承擔相應的污染防治責任。
問 3、當資質與義務違規時,第三方機構須獨立擔責的情形有哪些?
答:第三方機構在提供特殊環境服務活動時,必須具備相應資質,并履行相應義務。第三方機構違反規定的,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。在資質方面,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。例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要求第三方機構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必須取得許可證,并嚴格按照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。在義務履行方面,第三方機構不得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。例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明確,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評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此外,福建、湖南等多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,對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在環境監測服務中弄虛作假的情形設立了罰則。